(2017)苏0481刑初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200徐匡宇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匡宇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81刑初200号公诉机关溧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匡宇,男,1988年8月19日生,汉族,溧阳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本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27日被取保候审,经溧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3月14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4月14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周飞,江苏平凌律师事务所律师。溧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溧检诉刑诉[2017]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匡宇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金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匡宇及辩护人周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8日晚上,被告人徐匡宇酒后驾驶苏B×××××白色小型面包车在本市别桥镇由南向北行驶至别桥镇小舍头村处,撞到前方行人杨某发生事故,事故造成杨某受伤,经认定,被告人徐匡宇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抽取血样鉴定,被告人徐匡宇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5.2毫克/100毫升。案发后,被告人徐匡宇主动送被害人去医院救治,公安民警至医院后,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徐匡宇已经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徐匡宇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匡宇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匡宇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徐匡宇对溧阳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和量刑建议无异议。辩护人周飞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徐匡宇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徐匡宇及时陪同被害人到医院进行救治;三、被告人徐匡宇系初犯、偶犯,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综上,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8日晚上,被告人徐匡宇酒后驾驶苏B×××××白色小型面包车在本市别桥镇由南向北行驶至别桥镇小舍头村处,撞到前方行人杨某发生事故,事故造成杨某受伤,经认定,被告人徐匡宇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抽取血样鉴定,被告人徐匡宇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5.2毫克/100毫升。案发后,被告人徐匡宇主动送被害人去医院救治,公安民警至医院后,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徐匡宇已经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确认的书面“案发经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物证检验报告,谅解书,被告人徐匡宇的供述,行驶证复印件,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人钱某、王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徐匡宇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匡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匡宇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徐匡宇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徐匡宇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匡宇在案发后因为试图隐瞒酒后驾车的事实,并未主动报警,也并非在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等候处置,该事实由被告人供述、证人王某的证言予以证实,被告人徐匡宇陪同被害人前往医院救治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具体事实情节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匡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段云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 萍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