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1财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沈万国与重庆市六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万国,重庆市六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1财保58号申请人沈万国,男,1961年5月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委托代理人魏华健,重庆翔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市六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金砂支路(北城蓝湖)1幢1-商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7339857165。法定代表人陈后财,董事长。本院受理申请人沈万国与被申请人重庆市六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市六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铜梁区XX街道办事处XX路XX号“XXXX”小区商业门面房及住��27套予以保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公司出具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沈万国向本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重庆市六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铜梁区XX街道办事处XX路XX号“XXXX”小区商业门面房及住房共计27套准予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和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希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