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91民初490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刘斌与四川省华城建筑有限公司、四川省华城建筑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斌,四川省华城建筑有限公司,四川省华城建筑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王强,魏晓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4905号之二原告:刘斌,男,汉族,1967年11月27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合川区。现居住成都高新区。被告:四川省华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红星路。法定代表人:胡钧云。委托诉讼代理人:米亚楠,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华城建筑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星光路*号*号楼*层***号。法定代表人:王强。委托诉讼代理人:米亚楠,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强,男,汉族,1976年5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叙永县。被告:魏晓林,女,汉族,1975年6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叙永县。原告刘斌诉被告四川省华城建筑有限公司、四川省华城建筑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王强、魏晓林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经查,涉案借款均系被告王强经手,现本案被告王强关押于泸州市纳溪区看守所。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四款规定,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应中止诉讼,因本案被告王强系必须到庭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四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梁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