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5民初2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王宝金与余文静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宝金,余文静,王宝金,余文静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2831号原告:王宝金,男,197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林刚,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文静,女,198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王宝金诉被告余文静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诉称,2011年,原、被告在北京相识,于2012年确立恋爱关系,2015年1月22日开始同居生活。2016年5月,原告出资37万元,以被告名义在天津市××区购买了京津新城新华联公园世家77号楼3004号房屋。此后,被告开始疏远原告,并故意制造矛盾提出分手。现双方已经分手,对于双方同居期间所购置的房屋,应作为一般共有物予以分割,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分割原、被告同居期间购买的京津新城新华联公园世家77号楼3004号房屋。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涉诉之美颂嘉苑77号楼-1-3004号房屋坐落于天津市××村镇××路北侧,并非坐落于天津市××区;且被告一直在北京市居住生活,并非在宝坻居住生活,故宝坻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武清区人民法院或者北京市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并提交了其与天津新华联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日签订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证实了本案涉诉之美颂嘉苑77号楼-1-3004号房屋位于天津市××村镇××路北侧。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余文静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博附相应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