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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11执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王海艳与被告朱宝、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艳,朱宝,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11执266号申请执行人王海艳,女,196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太和区。被执行人朱宝,男,198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太和区。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上列当事人在执行王海艳与被告朱宝、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并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0711民初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荣凡审判员  马彩环审判员  王 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詹文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