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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民终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王继玉、涡阳县老子大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继玉,涡阳县老子大酒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终6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继玉,男,汉族,1950年5月19日出生,住江苏省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司成东,江苏省沛县新城区谊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涡阳县老子大酒店,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胜利西路北。负责人:董兆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军,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显典,男,汉族,1947年3月21日出生,系涡阳县老子大酒店员工。上诉人王继玉与被上诉人涡阳县老子大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1��初53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继玉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二审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继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继玉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8263元,减半收取4131.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王继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任 静审 判 员  程 斌代理审判员  李英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