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21民初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赵银星与力暖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银星,力暖仁,清徐县人民检察院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21民初309号支持起诉机关:清徐县人民检察院。原告:赵银星,男,197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兰考县阎楼乡大李庄村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银霞,清徐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力暖仁,男,1984年2月1日出生,汉族,清徐县清源镇居民。原告赵银星与被告力暖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银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银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力暖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银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力暖仁尽快给付工资2588元。事实与理由:2014年3月到6月份,力暖仁雇佣赵银星在交城林兴苑小区和成村村委会服装厂为其干土建工,赵银星除已领取的劳动报酬外,力暖仁还欠赵银星2588元未支付,有力暖仁所打的欠据为证。力暖仁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14年3-6月,力暖仁雇佣王连清在交城林兴苑小区和成村村委会服装厂做土建工,力暖仁支付原告部分工资。2015年3月19日,力暖仁签字确认的工资表欠赵银星2588元。本院认为,力暖仁雇佣赵银星做土建工,在赵银星提供劳务后,力暖仁应当按约定给付报酬。力暖仁签字确认欠赵银星工资2588元,应当按此支付赵银星工资。赵银星要求力暖仁给付工资2588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力暖仁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如产生与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理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力暖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赵银星工资258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力暖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荣桂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