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7民初1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广西中房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中房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7民初1957号起诉人广西中房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68号翡翠园紫青庭一楼商铺。法定代表人陆劲忠,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符立邵,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洪彬,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2017年4月8日,本院收到广西中房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房置业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中房置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起诉人与陈叶阳于2015年7月28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中房明秀小区(一)2015072804”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判令陈叶阳向起诉人归还南宁市明秀东路89号明秀小区82栋一层126号车库(以下简称126号车库);3、判令陈叶阳支付自2015年8月11日起至实际归还126号车库之日止,按每月租金500元计算的车库使用费(截至2017年3月10日暂计9500元,此后继续计付);4、本案诉讼费由陈叶阳承担。事实和理由:起诉人企业名称原为“中房集团南宁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4年12月变更为中房置业公司,股东变更为南宁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以房产开发与经营为主业的国有企业。南宁市明秀东路89号明秀小区是起诉人于1999年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中小区82栋一层为车库,二至七层为住宅,房屋产权人是起诉人。2015年7月28日,起诉人与陈叶阳签订合同编号为“中房明秀小区(一)2015072804”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陈叶阳向起诉人购买126号车库,面积19.45平方米,总价款40154元,合同签订后,陈叶阳付清价款,起诉人也将126号车库交付其使用。之后在办理车库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过程中,南宁市房产交易中心认为126号车库属于国有资产,双方的交易程序不符合国有资产监管规定,不予办理产权变更手续。起诉人认为,由于存在法律障碍,车库不能过户给陈叶阳,双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法律上和事实上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目地不能实现,应予解除。为此,起诉人于2016年6月12日向陈叶阳发送《关于车库购房合同解约的告知函》,明确解除双方的合同,并要求陈叶阳收到告知函后15日内到起诉人指定地点办理合同解除手续,但其未予办理。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与所诉被告陈叶阳签订的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因履行、变更、终止该合同发生的权利义务纠纷,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争议标的为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据此,本案纠纷的合同履行地即为被告住所地,现被告住所地在“南宁市青秀区建政路49号轻供1栋1单元501号房”,不在本院辖区范围,故本案纠纷不属于本院管辖。因此,中房置业公司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广西中房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丽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梦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起诉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