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蔡某甲、蔡某乙与蔡某丙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某甲,蔡某乙,蔡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87号申请执行人:蔡某甲,男,1961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申请执行人:蔡某乙,男,1963年3月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蔡某丙,男,1991年4月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某甲、蔡某乙与被执行人蔡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房屋折价款各116666元,并给付该租金的利息及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2234元,执行费34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中,查封被执行人房产一处,但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兆松审判员 徐志鹏审判员 王 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