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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蔡某甲、蔡某乙与蔡某丙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某甲,蔡某乙,蔡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87号申请执行人:蔡某甲,男,1961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申请执行人:蔡某乙,男,1963年3月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蔡某丙,男,1991年4月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某甲、蔡某乙与被执行人蔡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房屋折价款各116666元,并给付该租金的利息及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2234元,执行费34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中,查封被执行人房产一处,但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兆松审判员  徐志鹏审判员  王 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