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2民初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陈发明与四川渭辰遂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发明,四川渭辰遂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22民初515号原告:陈发明,男,汉族,1972年3月24日生,住四川省会东县。被告:四川渭辰遂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三段49号综合楼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091259092Q。法定代表人:陈杰,系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发明与被告四川渭辰遂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四川渭辰遂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下落不明,应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杨焕云审 判 员 冯川东人民陪审员 余顺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欣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