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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91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李智、马锋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智,马锋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91执44号申请执行人:李智,男,1983年10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马锋伍,男,1977年4月1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国先建,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李智与被执行人马锋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淄博市高新技术��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7249.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马锋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新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 宁审 判 员  赵党国人民陪审员  程卫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于晓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