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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6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马昌霞与厦门市港北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昌霞,厦门市港北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6384号原告:马昌霞,女,197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被告:厦门市港北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槟榔西里148号天湖大厦B座10C1单元。法定代表人:李伟敏。原告马昌霞与被告厦门市港北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2017年4月20日,原告马昌霞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昌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昌霞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昌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曾国川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