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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刑初20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佟丽丽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6刑初20235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佟丽丽,女,1988年3月1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市。2016年9月23日因本案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取保候审。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滨检塘公诉刑诉〔2017〕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佟丽丽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大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佟丽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下旬一天1点左右,被告人佟丽丽在天津市滨海新区xx小区x栋x门x室内合租房内,使用其本人提供的冰壶,容留吸毒人员徐某吸食毒品冰毒。2016年8月下旬一天,被告人佟丽丽在天津市滨海新区xx小区x栋x门x室内合租房内,又容留吸毒人员徐某吸食毒品冰毒,2016年9月21日1时许,被告人佟丽丽在天津市滨海新区xx小区x栋x门x室内合租房内,再次容留吸毒人员徐某吸食毒品冰毒。2016年9月22日,民警在天津市滨海新区xx小区x栋x门x室内合租房将被告人佟丽丽抓获归案,并从其住处查扣毒品可疑物无色晶体两袋和吸毒工具自制冰壶一个。经检测:从该两袋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佟丽丽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佟丽丽对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下旬一天1点左右,被告人佟丽丽在天津市滨海新区xx小区x栋x门x室内合租房内,容留吸毒人员徐某吸食毒品冰毒。2016年8月下旬一天,被告人佟丽丽在天津市滨海新区xx小区x栋x门x室内合租房内,容留吸毒人员徐某吸食毒品冰毒。2016年9月21日1时许,被告人佟丽丽在天津市滨海新区xx小区x栋x门x室合租房内,再次容留吸毒人员徐某吸食毒品冰毒。2016年9月22日,民警在天津市滨海新区xx小区x栋x门x室合租房内将被告人佟丽丽抓获归案,并从其住处查扣毒品可疑物无色晶体两袋和吸毒工具自制冰壶一个。经检测:从该两袋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证人徐某、吕某、张某证言,被告人佟丽丽供述,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量笔录,毒品案件缴获物交接清单,照片,毒品检验报告,房屋租赁合同,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佟丽丽在其住处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佟丽丽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佟丽丽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佟丽丽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对被告人佟丽丽,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三、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信 彧代理审判员  周庆春人民陪审员  郭俊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冯树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