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4民初2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来哓园与李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来哓园,李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2755号原告:来哓园,女,汉族,1987年2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内黄县。被告:李欢,男,回族,住郑州市管城区。原告来哓园与被告李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来哓园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来哓园以双方已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来哓园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保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路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