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7执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建红与刘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红,刘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7执533号申请执行人李建红,女,1974年12月08日出生。被执行人刘开,男,1989年09月15日出生。李建红与刘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鄂大悟民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12月30日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01月16日,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2017年04月11日,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刘开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开及其共有存款(收入)9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郭红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已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