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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0民初1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简阳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简阳三有玻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简阳新西拉丝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阳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简阳三有玻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简阳新西拉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0民初1351号原告:简阳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京龙江水湾二期11号楼,组织机构代码:55579286-5。法定代表人:朱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东梅,四川得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简阳三有玻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简城城南十里坝,组织机构代码:71440930-X。法定代表人:王明忠。被告:四川简阳新西拉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新市镇松树村四组(庙子沟),组织机构代码:20686376-8。法定代表人:王明忠。原告简阳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简阳三有玻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简阳新西拉丝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简阳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简阳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 颂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叶朦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