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3民初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卢某1与卢某2、卢某3、卢某4、卢某5、卢某6、卢某7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1,卢某12,卢某13,卢某14,卢某15,卢某16,卢某17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3民初515号原告:卢某1,男,1968年12月20日生,住辉南县。被告:卢某12,男,汉族,70岁,住辉南县。被告:卢某13,男,汉族,68岁,住辉南县。被告:卢某14,男,汉族,38岁,住吉林省长春市。被告:卢某15,男,汉族,62岁,住辉南县。被告:卢某16,女,汉族,54岁,住辉南县。被告:卢某17,男,汉族,33岁,住辉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1诉被告卢某2、卢某3、卢某4、卢某5、卢某6、卢某7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卢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由卢某1负担。审判员 李明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 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