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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民辖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高明与李学珍继承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明,李学珍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民辖1号原告:高明,男,汉族,1978年12月29日出生,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被告:李学珍,女,汉族,1951年4月13日出生,无职业,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原告高明与被告李学珍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高明诉称,原告父亲高占贤于2015年10月3日因病去世,其生前多次和亲属交待,由于原告经济状况不好拿不出多少现金,故决定将其名下位于阅海万家F2区29-1-702的房产归被告所有,但作为条件被告必须给原告20万元现金作为补偿。被继承人高占贤去世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履行被继承人的遗愿,被告却矢口否认。并且被继承人高占贤婚前曾将自己名下位于金凤区正源南街西桥小区1-3-102室的房产作价48万元出售给了被告李学珍,该售房款系高占贤婚前个人财产,属于遗产范围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另外经原告了解被继承人高占贤生前还有部分存款,也应当认定为遗产。原告现向法院起诉:(1)请求依法分割被继承人高占贤的遗产,即判决原告分得遗产3万元整;(2)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现金补偿款2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被继承人高占贤生前系该院干警,为避免给案件审理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该院依法不能行使管辖权。本院认为,本案由金凤区人民法院审理确有不妥,申请指定管辖的事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邵 敏审判员 苏 红审判员 俞红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