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11民初2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原告刘建平与被告郑州三只熊猫商贸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平,郑州三只熊猫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2747号原告刘建平,男,1989年2月17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被告郑州三只熊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河南省信阳市息县龙湖街道产业集聚区中小企业孵化园内三只熊猫食品专营店。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平与被告郑州三只熊猫商贸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平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建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建平负担。审判员 张 晖二〇O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文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