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行初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原告马唯一与被告锦州市人民政府、锦州市民政局、锦州市交通局行政复议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唯一,锦州市人民政府,锦州市民政局,锦州市交通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7行初1号原告马唯一,男,194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锦州市。被告锦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法定代表人王德佳,该市市长。委托代理人陈立鑫,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应诉处处长。委托代理人陈文家,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应诉处工作人员。被告锦州市民政局,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法定代表人甄理,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董振军,该局工作人员。被告锦州市交通局,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法定代表人李志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国忠,该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唯一诉被告锦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中,原告马唯一因管辖问题,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唯一与被告锦州市人民政府、锦州市民政局、锦州市交通局行政复议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本案中,原告申请复议经被告锦州市人民政府复议维持,管辖级别为基层法院。经法庭释明,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唯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唯一负担。审判长 张小凡审判员 韩晓武审判员 王锦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