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4民初1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5-22
案件名称
杜天民与刘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天民,刘忠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4民初1790号原告杜天民,男,195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委托代理人李卫国、王玲晓(特别授权代理),浙江泽厚(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忠,男,196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天民诉被告刘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天民未向本院申请缓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亦未在规定期限内予以预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若君二○一七年四月一无书记员 娄移华?PAGE*MERGEFORMAT?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