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30执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张青海、王锦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婺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婺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青海,王锦峰,汪雪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30执603号申请执行人张青海,男,1983年6月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永城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河南省永城市。被执行人王锦峰,男,198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婺源县人,农民,住江西省婺源县。被执行人汪雪平,女,198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婺源县人,农民,住江西省婺源县。本院在执行张青海与王锦峰、汪雪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王锦峰、汪雪平长期在外,无法联系,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赣1130民初5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建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危 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