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5民初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黄惠阳与黄云阳、郑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惠阳,黄云阳,郑玲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5民初735号原告:黄惠阳,男,198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亿民,泉州市泉港区中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云阳,男,198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告:郑玲玲,女,198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原告黄惠阳与被告黄云阳、郑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黄惠阳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惠阳以其欲与被告黄云阳、郑玲玲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惠阳撤诉。案件受理费3260元,减半收取计1630元,由原告黄惠阳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亚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钟小玲速 录 员 庄月萍附: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