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重庆众和网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任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众和网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任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69号原告:重庆众和网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南路1号5-2,组织机构代码30497012-9。法定代表人:沈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有超,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伟,男,汉族,1991年11月15日生,住重庆市奉节县。原告重庆众和网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任伟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众和网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众和网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众和网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众和网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兰 霞代理审判员 田风友人民陪审员 李自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贾雅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