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1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十堰一景彩钢板制品有限公司与肖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十堰一景彩钢板制品有限公司,肖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1执61号申请执行人:十堰一景彩钢板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东城开发区许白路22号4幢1-1号。组织机构代码:09055401-4。法定代表人:付本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肖刚,男,197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十堰一景彩钢板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肖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5)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16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十堰一景彩钢板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肖刚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5)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16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龚红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淑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