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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02民初2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宿迁市宿城区龙河法律服务所与苏刚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迁市宿城区龙河法律服务所,苏刚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02民初2202号原告:宿迁市宿城区龙河法律服务所,住所地宿城区金色水岸老钱农机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同欣,宿迁市宿城区创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刚,男,195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宿迁市宿城区龙河法律服务所与被告苏刚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宿迁市宿城区龙河法律服务所申请撤诉系对权利的自我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迁市宿城区龙河法律服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宿迁市宿城区龙河法律服务所负担。审判员  马志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邵 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