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28执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石河子市天龙翔恒业彩钢钢构有限公司、刘玉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河子市天龙翔恒业彩钢钢构有限公司,刘玉红,顾运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8执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石河子市天龙翔恒业彩钢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石河子乡五宫村西面8栋平房。法定代表人:刘和生。委托代理人:史淑敏,阜城县六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刘玉红,女,汉族,1973年4月10日出生,住阜城县,。被执行人:顾运龙,男,汉族,1972年4月11日出生,住阜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河子市天龙翔恒业彩钢钢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顾运龙、刘玉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查封了被执行人顾运龙名下冀T×××××车辆一台,没有对车辆进行控制,无法进行处置。目前二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石河子市天龙翔恒业彩钢钢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玉红、顾运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 强人民陪审员  陈亮亮人民陪审员  胡建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昌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