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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7执复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乐东华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胡福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福生,乐东华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97执复4号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胡福生,男,汉族,1957年10月1日出生,住海南省三亚市解放四路。申请执行人:乐东华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黄流镇内。法定代表人:李显毅,该公司总经理。复议申请人胡福生不服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下称乐东法院)作出的(2016)琼9027执异1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乐东法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乐东华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华苑公司)因与被执行人胡福生借款合同纠纷,于2016年3月15日向乐东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立案审理,乐东法院于同年5月31日作出(2016)琼9027民���201号民事判决,判令胡福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华苑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91075元及利息。6月1日,向华苑公司送达该判决书,6月3日,按胡福生所填写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所提供的地址,通过法院特快专递方式向胡福生送达该判决书,但被退回,改退批条显示原因为拒收,退回乐东法院日期为6月7日。7月11日,华苑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乐东法院于7月13日立案执行,于7月20日向被执行人胡福生发出执行通知书,因逾期未见履行,于9月20日以拒不履行义务为由,作出决定书,将被执行人胡福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胡福生因此向乐东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执行通知书及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决定书。乐东法院认为,第一、送达地址确认书中所填写的当事人本人、指定的诉讼文书收件人的地址均为合法有效的送达地址,���照合法有效地址、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诉讼文书的,受送达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不影响送达的效力。乐东法院按胡福生填写的确认地址进行送达,胡福生拒收,并不影响送达的效力,所送达的判决书因胡福生逾期未上诉而发生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后,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中,胡福生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有权向乐东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乐东法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应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有法律依据。因此,异议人胡福生以判决书未生效、法院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请求撤销相关执行行为的理由不成立,乐东法院不予支持。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纠正。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作出决定予以纠正。故异议人胡福生请求撤销其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决定,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的范围。综上所述,异议人胡福生的异议理由不成立,乐东法院裁定驳回其异议。胡福生向本院申请复议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乐东法院通过本人在确认书中填写的地址以法院专递送达判决书时,本人正在海口办事,与快递员相约二天内返回三亚就取。可快递员说:“你不在三亚,我等不了,这是法律文书,我先退回乐东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复议申请人在判决书送达过程中并无过错。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有误。乐东法院就本案向复议申请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决定书,复议申请人认为判决书还未生效,不应出现执行程序中所适用的法律。导致判决未生效的过错方在于邮政机构的投递员而不在于复议申请人。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条款不当,必然导致执行结果的违法性,将会损害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恳请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复议的事实和理由,撤销乐东法院作出的(2016)琼9027执异12号执行裁定书和(2016)琼9027执201号执行通知书。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乐东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案件争议��焦点是据以执行的判决书是否已发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受送达人或受送达人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第二款规定:“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诉讼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不适用前款规定。”本案中,按复议申请人确认的送达地址,判决书通过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后该邮件退回乐东法院,退回的原因显示为“拒收”。按照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适用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前提是,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诉讼文书送达过程中没有过错。判决书通过法院专递送达复议申请人当日,其既没能作出妥善安排,事后也未及时采取补救行为,至今也无法证明自己在诉讼文书送达过程中没��过错。综上,可适用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认定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亦即2016年6月7日,至于是否属拒收的情形不属于法院判断范围。另外,上诉期届满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乐东法院在判决生效后立案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有法律依据。该院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得当,结果应予维持。复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理由不成立,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胡福生的复议申请,维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琼9027执异12号执行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麦永强审判员  李 政审判员  周翼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少杰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裁定;(三)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或者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定;(四)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请求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五)异议裁定对适当适��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的异议,错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发回重新审查或者重新作出裁定的情形外,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且执行行为可撤销、变更的,应当同时撤销或者变更该裁定维持的执行行为。人民法院对发回重新审查的案件作出裁定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后不得再次发回重新审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