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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92执恢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山东江森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江森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92执恢6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江森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当事人之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鲁1092执恢6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丛彩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