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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3刑初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黄某贩卖毒品罪2017刑初484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3刑初484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2005年8月2日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7年11月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1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7]4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梁伟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通过电话联系后,携带毒品去到番禺区市桥街地铁3号线番禺广场A出口处,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将两包毒品贩卖给吴某乙,交易后,被告人黄某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公安人员从被告人黄某身上缴获毒资400元及白色粉末1包(净重0.1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吴某乙处缴获白色晶体2包(1包净重0.7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1包净重0.81克,检出海洛因成分)。公诉机关并就其指控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承认控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通过电话联系后,携带毒品去到番禺区市桥街地铁3号线番禺广场A出口处,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将二包毒品贩卖给吴某乙,交易后,被告人黄某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公安人员从被告人黄某身上缴获上述毒资及白色粉末一包(净重0.1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吴某乙处缴获白色晶体二包(一包净重0.7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一包净重0.81克,检出海洛因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吴某乙、陈某的证言,被告人黄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称量取样笔录、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穗番公(司)鉴(化)字[2016]10100号《理化检验报告》,通话清单,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05)海刑初字第713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劣迹材料,作案现场、工具、毒资及缴获的毒品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和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黄某自愿认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本院根据法定刑幅度、法定及酌定的量刑情节,并综合考虑被告人黄某作案的具体事实、认罪态度等因素确定宣告刑。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黄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以下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9日起执行至2017年8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二、缴获毒品甲基苯丙胺0.89克、海洛因0.81克,予以没收销毁;缴获作案工具移动电话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上述物品现存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章 莹人民陪审员  关沛仪人民陪审员  梁润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静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