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民初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刘传新与刘传山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传新,刘传山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6民初646号原告:刘传新,男,1971年8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告:刘传山,男,1956年3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原告刘传新与被告刘传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2017年4月18日,刘传新以原、被告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刘传山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传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传新撤回对刘传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刘传新负担。审判员 崔景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