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21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潘圣恒、尹冬菊、潘宗林与向开钧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圣恒,尹冬菊,潘宗林,向开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1执211号申请执行人潘圣恒,男,193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中方县。申请执行人尹冬菊,女,197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中方县。申请执行人潘宗林,男,200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中方县。被执行人向开钧,男,197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中方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圣恒、尹冬菊、潘宗林与向开钧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向开钧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潘圣恒、尹冬菊、潘宗林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怀中民一终字第6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廖景憧审判员 毛政校审判员 肖 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贺 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