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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6民初8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8934樊继库与樊继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继库,樊继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06民初8934号原告:樊继库,男,1971年5月1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樊继续,男,1986年6月12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原告樊继库诉被告樊继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樊继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樊继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樊继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60000元及利息(从借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法律规定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2日及5月9日,被告因购买吊车缺乏资金,遂分两次向原告借款6万元,并出具借条二份,承诺短期内归还。后原告多次催要借款,被告久拖未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被告樊继续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5年3月2日,被告樊继续向原告樊继库借款4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本人樊继续今借到樊继库人民币现金肆万元整(40000)”。2015年5月9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樊继续借到樊继库20000(贰万元整),以此证明”。上述两笔借款共计6万元,被告樊继续在借条上签名予以确认。借款发生后,被告樊继续一直未予偿还,遂引发诉讼。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双方在自愿基础上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没有按期归还借款,原告要求其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借款利息,应双方并未书面约定利息及还款时间,原告述称的3分月息也无证据予以证实,现原告主张自借款之日起按照法律规定计算,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利息应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被告樊继续经本院合法传唤,既未作答辩,也未到庭应诉,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樊继续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樊继库支付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1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1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樊继续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10×××94),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董德培代理审判员  马金凤人民陪审员  蒋桂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吕 蔚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二、上诉须知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费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94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