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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刑申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徐进友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冀刑申89号徐进友:你因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2016)冀0637刑初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6刑终51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原裁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审查,原裁判认定你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有被害人王占军陈述、证人程小岭、李阳、冉卫涛证言、伤情鉴定结论、医药费单据等证据证实。原审法院所作判处并无不当,你所提申诉理由理据不足,不予支持。本院认为,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