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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1刑初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林庆泽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庆泽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21刑初154号公诉机关霞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庆泽,男,1991年6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霞浦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霞浦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5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8日被霞浦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18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霞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霞浦县看守所。霞浦县人民检察院以霞检公刑诉[2017]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庆泽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霞浦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詹志华、被告人林庆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林庆泽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普通摩托车由霞浦县长春镇武某往长春镇区方向行驶,途经尾炉坑村路段时碰撞横过道路的行人吴某1,造成吴某1双侧额顶叶脑挫裂伤并蛛网膜下腔出血、鼻部挫擦伤、牙缺失等损伤。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林庆泽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2.5mg/100ml。经福建正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吴某1的伤情属轻伤一级。经霞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林庆泽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后,群众报警,被告人林庆泽留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案发后,被告人林庆泽赔偿被害人吴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43152.78元,并取得被害人吴某1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林庆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霞浦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经济赔偿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测试仪凭条、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被告人林庆泽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害人吴某1陈述,证人陈某、李某1、李某2证言,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正信司法鉴定所法医学鉴定书、福建闽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调查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庆泽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庆泽无证驾驶机动车,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林庆泽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林庆泽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处理,应视为自动投案,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林庆泽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对被告人林庆泽厘定刑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2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庆泽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2017年5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林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昊附相关法律条文、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一、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七种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