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6民初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6民初557号原告:李某,女,1986年12月1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南京市雨花台区,现住扬州市仪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彪,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男,1984年11月5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时益,江苏东林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李洪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