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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刑初2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陈某某宋某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轻刑快审专用) (2017)粤0306刑初2052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陈某某,男,住广东省兴宁市龙田镇。 辩护人徐备芳、刘利,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宋某某,女,住广东省五华县梅林镇。 辩护人温贵林,广东格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二被告人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7年1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公二刑诉〔2017〕9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宋某某犯赌博罪。 辩护意见 被告人陈某某、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自2016年12月份起,被告人陈某某、宋某某合谋收受赌客的非法“六合彩”投注,并从中牟取非法利益。之后,宋某某在其经营的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桂花居委会裕安苑楼下一麻将馆收受非法“六合彩”投注共人民币117970元,并通过微信转账交给陈某某,陈某某按照投注额的5%给予宋某某提成。2017年1月10日21时许,宋某某在上述麻将馆内收受张利英的非法“六合彩”投注29元后被巡逻经过的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宋某某处缴获涉案手机1部、“六合彩”投注单1张、赌资29元。之后,民警在观澜街道观澜老街新澜雅苑将陈某某抓获,缴获涉案手机1部、电脑主机2台。 本院意见 被告人陈某某、宋某某的行为构成赌博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从轻处罚。 判 决 一、 被告人陈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17年1月10日起至2017年5月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 被告人宋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17年1月10日起至2017年5月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三、 扣押在案的手机华为一部、小米手机一部、电脑主机两台、赌资人民币29元依法予以没收。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吴 海 涛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潘 少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