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执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辛仰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辛仰华,杨印娟,陈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45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被执行人:辛仰华。被执行人:杨印娟。被执行人:陈伟。本院受理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向我院提交了终结该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0811执45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辉审判员 林建军审判员 肖 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