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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财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袁卫平与华冈制造(中国)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卫平,华冈制造(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财保23号申请人:袁卫平等159人。被申请人:华冈制造(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周市镇青阳北路5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08275934Q。法定代表人:吴念平。申请人袁卫平、彭安树、王春梅等159人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华冈制造(中国)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500万元的厂房予以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接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财产保全建议函》得知,申请人袁卫平、彭安树、王春梅等159人因被申请人华冈制造(中国)有限公司拖欠工资不付,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要求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华冈制造(中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昆山市青阳北路555号及昆山市超英西路8号的房产中价值人民币计1500万元的所有权,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秋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轶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