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民初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王龙与王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龙,王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1民初635号原告:王龙,男,198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被告:王建,男,1990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告王龙与被告王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月1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43000元,利息3200元,合计462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偿付货款43000元。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服装买卖往来,经双方于2015年2月9日结算,被告欠原告货款43000元,并约定“15年春节前付23000元,剩下年后付清,最晚2015年4月份节清”。后该款经原告催讨无果,现起诉至法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建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给���告王龙货款4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75元,由被告王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彬琪人民陪审员 钟素彬人民陪审员 蒋于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梁玲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