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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223民初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吉国申与李金福、李立木卓卡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国申,李金福,李立木卓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青0223民初317号原告:吉国申,男,汉族,1992年11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刁宝山,互助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李金福,男,土族,1963年11月20日出生,粮农。(缺席)被告:李立木卓卡,女,土族,1992年2月4日出生,住互助县五十镇桑士哥村**号。(缺席)原告吉国申诉被告李金福、李立木卓卡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吉国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金福、李立木卓卡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吉国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返还礼金6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12日,原告与被告李立木卓卡举行仪式同居生活,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前原告送给二被告压柜钱10000元,礼金36000元(返还礼金2400元),三金(现在原告处),后被告索要花梢梢衣服1件,价值900元。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常因琐事发生争执。2015年7月3日,被告李立木卓卡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后原告与被告协商返还礼金事宜未果。被告李金福、李立木卓卡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4月15日原告与被告李立木桌卡举行仪式同居生活。同居前原告送给二被告压柜钱10000元,礼金36000元(返还2400元),三金(现在原告处),后被告索要花梢梢衣服1件,价值900元。2015年7月3日被告李立木桌卡离家出走,后双方就礼金返还事宜协商,但未果。原告提交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人祁世德、李四让得什姐的证人证言与原告提交的礼金清单相互印证,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其效力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吉国申与被告李立木桌卡未经结婚登记即同居生活,其行为违反了我国婚姻法关于结婚登记的规定,对其行为应予批评教育。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二被告以结婚为目的向原告索取了数额较大的财物,造成了原告经济损失,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礼金的请求合理合法应予支持。原告主张返还其他财物的请求,该财物属赠与行为,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金福、李立木桌卡返还原告吉国申礼金40000元及三金(在原告处),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负担308元,二被告负担44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永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