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5民初1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陈安富与刘木志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安富,刘木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5民初1444号申请人:陈安富,被申请人:刘木志,原告陈安富诉被告刘木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陈安富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木志银行存款1644159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644159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陈安富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