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2民初2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周志海与沈阳健晖混凝土有限公司浑南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志海,沈阳健晖混凝土有限公司浑南厂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2民初2474号原告:周志海,男,195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被告:沈阳健晖混凝土有限公司浑南厂。营业场所:沈阳市浑南新区文德街1号。负责人王姿涵。原告周志海与被告沈阳健晖混凝土有限公司浑南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本院审判员王娜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志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2元,减半收取416元,由原告自愿承担。审判员 王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