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7民初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风芹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周风芹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7民初49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地址夏津县中山北街。负责人:丛立刚被告:周风芹,女,196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诉被告周风芹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终结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身所享有诉权的处分,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撤回对被告周风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孙延晓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荷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