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3执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薛跃、闫福啟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跃,闫福啟,蚌埠市楠慧川味食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03执401号申请执行人:薛跃,男,汉族,1958年2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执行人:闫福啟,男,汉族,1954年8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单县。被执行人:蚌埠市楠慧川味食品厂,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19958615B(1-1)。投资人:张翠英,系该厂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薛跃与被执行人闫福啟、蚌埠市楠慧川味食品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蚌埠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蚌仲裁字第42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蚌埠市楠慧川味食品厂有征地拆迁补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蚌埠市楠慧川味食品厂的收入85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润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智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