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682刑初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什邡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李某乙单位行贿罪判决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阳东润精密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李某乙

案由

单位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682刑初249号公诉机关什邡市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德阳东润精密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代表人:李某甲,女。辩护人胡滨,四川胡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某乙,男,住德阳市旌阳区。2016年6月30日因涉嫌受贿罪被什邡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刑事拘留,并由什邡市公安局依法执行刑事拘留。2016年7月14日因涉嫌行贿罪被德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并由什邡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2016年9月2日由什邡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11月3日经本院依法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杨永,四川胡杨律师事务所律师。2016年11月2日什邡市人民检察院以什检公诉刑诉(2016)2号起诉书,同月16日以什检公诉刑变诉(2016)9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单位德阳东润精密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李某乙犯单位行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什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铃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德阳东润精密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代表人李某甲及辩护人胡滨,被告人李某乙及辩护人杨永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什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德阳东润精密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3年9月23日,被告人李某乙为被告单位德阳东润精密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期间,于2005年1月10日至2010年12月1日,担任被告单位德阳东润精密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德阳东润精密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至今从未取得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在用户服务处(后更名为电站服务事业部)的试用供方、合格供方资格。向任某甲(另案处理)行贿200000元。2002年至2010年期间,任某甲先后担任东方汽轮机厂副厂长、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用户服务处(后更名为电站服务事业部),负责营销、服务、市场开拓等工作。1.2007年春节前,被告人李某乙为了使被告单位德阳东润精密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能够违规在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用户服务处取得业务,以被告单位德阳东润精密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干股分红的名义,向时任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任某甲给予现金人民币150000元。被告人李某乙为了使被告单位德阳东润精密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能够违规在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用户服务处(后更名为电站服务事业部)取得业务,在2008年至2010年春节期间,以拜年的名义,多次向任某甲给予现金人民币共计50000元。二、向任某乙(另案处理)行贿614000元。2004年至2010年期间,任某乙先后担任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用户服务处处长、电站服务事业部总经理。被告人李某乙为使被告单位德阳东润精密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能够在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用户服务处(后更名为电站服务事业部)违规取得业务,在2005年至2010年春节、端午节、中秋节期间,以拜年拜节的名义以及在2008年“5.12”地震后,以慰问的名义,多次向任某乙给予财物现金人民币共计314000元。2009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李某乙为使被告单位德阳东润精密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能够违规取得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电站服务事业部的液压螺栓生产合同,向任某乙承诺每获得一套液压螺栓生产合同,便给予任某260000元好处费。后被告单位德阳东润精密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任某乙的帮助,共违规取得5套液压螺栓生产合同,被告人李某乙向任某乙给予现金人民币300000元。被告人李某乙为使被告单位德阳东润精密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共计人民币814000元。被告人李某乙为被告单位德阳东润精密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支持其指控,公诉机关随案移送并当庭出示了相应证据,诉请本院依法予以制裁。庭审中,被告单位、被告人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被告单位的辩护人发表以下主要辩护意见:“被告单位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被告人李某乙的辩护人发表以下主要辩护意见:“被告人李某乙在侦查阶段认罪,应认定为如实供述。”。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德阳东润精密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3年9月23日,被告人李某乙为被告单位德阳东润精密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期间,于2005年1月10日至2010年12月1日,担任被告单位德阳东润精密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德阳东润精密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至今从未取得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在用户服务处(后更名为电站服务事业部)的试用供方、合格供方资格。一、向任某甲(另案处理)行贿200000元。2002年至2010年间,任某甲先后担任东方汽轮机厂副厂长、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用户服务处(后更名为电站服务事业部),负责营销、服务、市场开拓等工作。(一)2007年春节前,被告人李某乙为了使被告单位德阳东润精密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取得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用户服务处相关业务,以被告单位德阳东润精密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干股分红的名义,向时任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任某甲给予现金人民币150000元。(二)被告人李某乙为了使被告单位德阳东润精密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能够违规取得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用户服务处(后更名为电站服务事业部)相关业务,在2008年至2010年春节期间,以拜年的名义,多次向任某甲给予现金人民币共计50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书证1.东方电气集团相关材料。证实: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东汽)属于国有企业,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属于东汽子公司。2.四川东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相关财务资料,四川东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德阳东润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相关书证。证实:德阳东润精密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03年9月16日成立,由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邓某某、李某乙发起成立,李某乙占股32%。2005年1月10日,李某乙变更为法定代表人,占股90%。2010年12月1日,张某某变更为法定代表人,占股10%。德阳东润精密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说明:李某乙占股90%,张某某占股10%,李某乙为公司实际控制人。3.任某甲干部履历表。证实:2002年至2010年间,任某甲先后担任东方汽轮机厂副厂长、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用户服务处(后更名为电站服务事业部),负责营销、服务、市场开拓等工作。4.东汽出具“付款情况”、情况说明、德阳东润精密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的问题。证实:(1)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纪委办出具的说明,现卷中关于合格供方资料是全面资料。因2008年地震原因,2008年地震前资料无法找到,仅有2006年至今的财物情况汇总和2008年之后的合格供方情况及合同情况;(2)根据2008年的评价办法,德阳东润精密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并未正式评审为东汽电站服务事业部、工业透平事业部、采购处、电站辅机事业部的合格供方。仅成为树脂事业部的合格供方;(3)东润精密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从未成为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工业透平事业部、电站服务事业部、电站辅机事业部、采购处四家单位的试用供方;(4)非公司合格供方不能作为公司供货或协作单位;(5)电站服务事业部自2007年至2012年,2014年至2016年有业务往来,总额22854763元。二、言辞证据1.任某甲证言证实:(1)李某乙之所以要给我送钱是因为我是东汽的领导,李某乙的公司又在东汽开展业务,李某乙希望我对李某乙的公司在东汽开展业务提供帮助;(2)我不清楚李某乙的公司具体在哪些部门做了业务,不清楚李某乙的公司在东汽哪些部门取得了合格供方资格,李某乙是我同学和我关系好东汽很多人知道,虽然李某乙给我送过钱,但我从来未向东汽任何部门打过招呼;(3)我自2002年10月至2006年12月间任东汽副厂长,2007年1月至2010年7月任东汽副总经理,党委常委。2010年7月调至东气股份有限公司。在2003年东润精密成立之初,东润精密的负责人李某乙和东润精密其他的股东就提过要给我东润精密部分的干股,当时我是拒绝了的,李某乙当时给我说虽然我拒绝了这个事情,但是他李某乙要一直认可我持有东润精密的干股。在2007年春节前的一天,李某乙在我德阳天地小筑家附近给我送了15万元现金,钱是用一个袋子装的是百元面额的人民币,1万元一扎,共十五扎。当时李某乙告诉我说这是我在东润精密占有干股的分红款,我当时也就没有拒绝就收下了;(4)在2008年、2009年、2010年三年春节前的时候,李某乙分别给我送了2万元,都是是百元面额的人民币,1万元一扎,每次两扎,共6万元,都是在我德阳天地小筑家附近给我送的。2.证人黄某丙证言证实:在东润精密公司成立之前,我们黄家还没有把钱投进来之前,李某乙就介绍任某甲给我们认识。当时是在绵竹汉旺任某甲的办公室和任某甲见的面,见面后李某乙就介绍说任某甲和他是同学,我也感觉李某乙和任某甲关系不错。之后我们黄家就提议让任某甲在东润精密公司占点干股,以便公司能够更顺利的取得东汽的业务,我就去找到李某乙,让李某乙去和任某甲谈这个事情,至于李某乙具体是怎么和任某甲谈的我就不清楚了,只是李某乙当时告诉我他有办法让任某甲成为我们东润精密的干股股东。后来我听我叔叔黄某乙说好像任某甲拒绝成为股东。3.证人任某乙证言证实:任某嘉作为电站服务事业部的主管领导,他虽然没有直接明示的告诉我要关照其同学李某乙及他的公司,但是李某乙在私下的场合有时请我和任某甲一起吃饭、喝茶,在这些活动中,任某甲也表现出了和李某乙之间的关系很密切,他们当着我的面经常聊一些他们学生时代的事情,让我也直观的感受到了他们的不一般的关系,所以我作为任某甲的下属,在李某乙的公司到东汽电站服务事业部开展业务的时候,除了考虑到李某乙给了我一定的好处,另外也考虑到李某乙和任某甲之间的不一般关系,我也就尽可能的给李某乙的公司提供帮助。因此李某乙的公司虽然不是东汽电站服务事业部的合格供方,但依然在东汽电站服务事业部取得了很多业务。4.被告人李某乙的供述证实:(1)2003年东润精密由我、黄某乙、黄某甲、黄某丙、邓某某成立,公司成立至今,我们主要业务就是为东汽提供辅机和配件。2012年后主要由张某某负责日常经营和管理;(2)我和任某甲是同学,经常聚会。2003年成立的时候我们股东商量过为了在东汽做业务方便,想要给任某甲公司20%的干股,当时谈的时候任某甲就明确的表示拒绝了,但是我一直记得这个事情。到了2007年的时候,由于东润精密公司在东汽电站用户服务处(后更名为电站用户事业部)的业务量慢慢大起来了,而且当时正在和东汽电站用户服务处谈螺栓、支架等合同。快到春节的时候,我考虑到我的同学任某甲一个是他在主管电站用户服务处,我的公司现在与电站用户服务处有很多的业务,而且在公司刚成立的时候,我们又向任某甲表达过要给他干股,于是我就在2007年春节前的一天,我就用一个袋子装了15万元的现金,在德阳天地小筑小区任某甲的家附近给他说:“以前也说过要给你公司的干股,这么多年间在你的关照下公司也在东汽获得了很多的业务,今天感谢你一下。”并且把装有15万元现金的袋子交给了任某甲,任某甲看了一下把钱收下了;(3)我在2008年春节前我给任某甲送了2万元钱,在2009年的春节前给任某甲送了1万元钱,在2010年的春节前给任某甲送了2万元钱,给任某甲送这5万元钱都是以快过年了,以拜年的理由送给任某甲的,但送钱的主要原因是因为任某甲是东汽的领导,我希望任某甲对我的公司持续的给予关照;(4)我的公司具体取得了哪些部门的合格供方资格,我确实记不清楚,这个东汽肯定都是有记录的,以检察机关查证的为准。我只是知道东汽在地震以前对供方的管理不是那么严格,在地震以后才管理得非常严格。因为我和任某甲、任某乙的关系很好,我也经常给他们送钱,有任某甲和任某乙的关照和支持,所以即便有些部门我的公司并不是合格供方,但是也能够顺利的获得业务。二、向任某乙(另案处理)行贿614000元。2004年至2010年期间,任某乙先后担任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用户服务处处长、电站服务事业部总经理。1.被告人李某乙为使被告单位德阳东润精密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能够在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用户服务处(后更名为电站服务事业部)违规取得相关业务,在2005年至2010年春节、端午节、中秋节期间,以拜年拜节的名义以及在2008年“5.12”地震后,以慰问的名义,多次向任某乙给予财物现金人民币共计314000元。2.2009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李某乙为使被告单位德阳东润精密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能够违规取得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电站服务事业部的液压螺栓生产合同,向任某乙承诺每获得一套液压螺栓生产合同,便给予任某乙260000元好处费。后被告单位德阳东润精密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任某乙的帮助,共违规取得5套液压螺栓生产合同,被告人李某乙向任某乙给予现金人民币300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书证1.任某乙干部履历证实:2004年至2010年期间,任某乙先后担任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用户服务处处长、电站服务事业部总经理。2.合同证实:东汽与东润精密在2009-2010件共就液压螺栓签订了13分合同。二、言词证据1.证人任某乙证言证实:(1)第一次给我送钱是2005年春节前,李某乙给我送了1万元;第二次给我送钱是2005年端午节前,李某乙给我送了6000元;第三次给我送钱是2005年中秋节前,李某乙给我送了4000元。第四次给我送钱是2006年春节前的一天,李某乙给我送了1万元;第五次给我送钱是2006年端午节前,李某乙给我送了6000元;第六次给我送钱是2006年中秋节前,李某乙给我送了6000元。第七次给我送钱是2007年春节前的一天,李某乙给我送了2万元;第八次给我送钱是2007年端午节前,李某乙给我送了6000元;第九次给我送钱是2007年中秋节前,李某乙给我送了6000元。第十次给我送钱是2008年春节前,李某乙给我送了3万元;第十一次给我送钱是2008年6月初,也就是“5.12地震”后,李某乙得知我家受灾严重,李某乙给我送了5万元;第十二次给我送钱是2008年中秋节前,李某乙给我送了2万元。第十三次给我送钱是2009年春节前,李某乙给我送了3万元;第十四次给我送钱是2009年端午节前,李某乙给我送了1万元;第十五次给我送钱是2009年中秋节前,李某乙给我送了1万元。第十六次给我送钱是2010年春节前,李某乙给我送了5万元;第十七次给我送钱是2010年端午节前,给我送了2万元;第十八次给我送钱是2010年中秋节前,李某乙给我送了2万元。(2)李某乙除了以上每逢中秋、春节等节日对我进行拜访并给我送钱外,在2009年,东润精密在东汽电站服务事业部试做了2套液压螺栓业务之后,李某乙为了取得之后的液压螺栓业务他到我办公室找我并向我承诺,只要不是通过他李某乙的努力,而是由东汽自己拿到的液压螺栓业务交给东润精密生产,那么李某乙就要给我按每套液压螺栓6万元的好处费给我,当时我便同意了。后在此期间,通过东汽自己拿到的液压螺栓业务而交给李某乙做的液压螺栓有5套,李某乙共计送给我现金30万元。第一次给我拿钱是2010年4月左右,这次我印象比较深,当时李某乙的东润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已经给东汽公司加工完2套液压螺栓,他打电话约我在德阳芙蓉苑小区门口见面,见面后我们相互寒暄了几句,然后李某乙将一个手提纸口袋递给我,并说这是加工完2套液压螺栓给我的感谢费,我客气了一下后就收下了,然后我们又闲聊了一会后就各自离开了。回到家中我打开袋子一看,里面放有现金12万元(百元面额,1万元1扎,共12扎)。第二次给我拿钱是2010年8月左右,我们还是约在芙蓉苑小区门口见面。见面后,李某乙说感谢我在他的公司向东汽公司提供液压螺栓业务上的帮助,并希望我继续关照他们公司,然后将一个手提纸口袋拿给我,我客气了一下后还是接下了纸口袋。之后我们双方又闲谈了几句话后就各自离开了。回到家中我打开袋子一看,里面放有现金12万元(百元面额,1万元1扎,共12扎)。第三次给我拿钱是2010年11月左右,当时我儿子任皇瑞刚开始上高三,因为他成绩不是很好,我考虑不让他读高三,而是去学习一门外语并通过相关考试,我便到成都七中外国语学校、西南交大加拿大高等教育培训部(以下简称加高部)等学校咨询,从成都回到德阳后不久,李某乙打电话约我在芙蓉苑小区门口见面。见面后,我们闲聊了一会,聊天过程中谈到我正在忙我儿子上大学择校的事情,李某乙便问我到国外读书学费怎样,我说在加高部了解的是一年学费6万元。李某乙听后将一个手提纸口袋拿给我说“来,学费”,我客气了一下后还是接下了纸口袋。之后我们双方又闲谈了几句话后就各自离开了。回到家中我打开袋子一看,里面放有现金6万元(百元面额,1万元1扎,共6扎)。我认为这6万元是李某乙他向东汽公司提供液压螺栓给我的好处费,而并不是给我儿子上大学的赞助费;(3)李某乙之所以给我送钱,是为了与我搞好关系,感谢我对他的公司的关照,如让东立达物流公司顺利成为东汽公司的合格供方,让博创动力公司作为第三方公司向东印度公司销售风机备品备件,使他的各个公司能够与东汽公司顺利开展业务,取得更多的业务量。2.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2009年初我们东润精密开始向东汽供应液压螺栓(属于电厂要用的产品),电站进行技术改造的时候需要使用液压螺栓,当东汽电站服务事业部有这个改造业务需要用液压螺栓的时候,就会给我们发标书,当时有2家公司在跟我们竞争这个,东汽然后开始议标比标,最后东汽业务人员通知我去签合同。这期间我舅舅李某乙给我说过,可能东汽与我们之间会有液压螺栓的业务往来,让我注意一下。3.被告人李某乙供述:(1)我给任某乙送钱一是以拜年拜节名义送钱,一是在具体业务中送钱。我给任某乙送钱因为他是东汽的领导,先是东汽电站服务事业部的处长、总经理,后主管东汽电站服务事业部。我的东润精密公司主要业务在东汽电站服务事业部,我感谢任某乙对我公司的关照同时希望任某乙持续对我公司关照,方便我在东汽获得更多的业务;(2)在2005年至2010年期间,我每年春节、端午、中秋三个传统节日都会给任某乙送钱,只有在2008年这个端午节没有给任某乙送钱,地震任某乙家受了灾在2008年6月份的时候我就给任某乙送了5万元钱以示慰问,实际上也是希望任某乙关照东润精密公司的业务,之后的节也给任某乙送过钱,因为具体送钱的次数太多了,我也不能回忆起每次送钱的具体细节和金额。我5万、3万、2万、1万以及几千的都送过,我估算了一下,这六年来大概总的给任某乙以拜年拜节的名义包括地震后送的5万元,总共给任某乙送有30余万元人民币。我给任某乙送这些钱主要也是因为任某乙是东汽的领导,希望任某乙持续的对我的公司给予关照,以方便我的公司在东汽获得更多的业务。钱是东润公司的;(3)在2009年的时候,我们公司开始给东汽供应液压螺栓,当时同时有三家企业都在给东汽供应液压螺栓,好像一家是叫“安吉拉”、还有一家是杭州的一个公司。当时为了能够顺利的取得做液压螺栓的业务,我就在任某乙的办公室找到任某乙,向任某乙承诺只要是通过东汽的努力让电站使用液压螺栓并把液压螺栓拿给东润精密生产,每拿到一套液压螺栓的生产业务我就给任某乙个人6万元的好处费。因为液压螺栓属于电站自由选择是否使用,有的是东汽建议电站使用液压螺栓,有的是我自己去做工作让电站向东汽提出要求使用东润精密的液压螺栓。在任某乙任电站服务事业部负责人期间,东润精密共计向东汽提供了十多套液压螺栓,其中有五套液压螺栓是通过东汽的努力取得的,按照我给任某乙的承诺,我就应该给任某乙30万元的好处费。这30万元是在2010年至2011年春节前分三次给的任某乙。第一次大概是在2010年的4、5月份的时候在我打电话约任某乙在他德阳芙蓉苑小区的家门口见面,见面后我就拿了一个装了12万元现金的袋子给任某乙,并告诉任某乙说有两套液压螺栓已经完工了,并且款已经收回来了,这12万元就是给任某乙的好处费,任某乙也就把这12万元收下了;第二次大概是在2010年8、9月份的时候,我们还是约在任某乙芙蓉苑小区家门口见面,见面后,我谈到又有两套液压螺栓完工结账了,并将装有12万元现金的袋子递给任某乙,任某乙也就收下了;第三次是在2010年11月份左右,任某乙的儿子任皇瑞准备出国留学,还是在任某乙芙蓉苑小区家门口,我给任某乙拿了6万元现金,并谈到有一套液压螺栓已经完工结账了,正好任皇瑞也要出国留学需要用钱,这6万元钱你就拿去给任皇瑞出国留学用,任某乙也就收下了。另查明:2016年8月8日,被告人李某乙退缴了任某甲涉案款人民币47万元。认定以上单位行贿事实的证据还有:1.发破案经过、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的批复、复函证实:该案由德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6月22指定什邡市人民检察院管辖,什邡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6月29日立案侦查。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4日指定什邡市人民法院管辖。2.到案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6月29日,反贪局干警电话通知被告人李某乙到我院接受询问,李某乙到案后,询问结束后依法立案侦查。任某甲已于2016年6月15日交代了相关受贿事实,任某乙于2016年7月4日交代了相关受贿事实。3.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委托辩护人告知书、拘留决定书、拘留证、报请逮捕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等证实:该案办案程序合法,强制措施合法。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2016年8月8日,李某乙退缴任某甲涉案款人民币47万元,并依法扣押。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还有:常住人口登记表、东汽补充文件等。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能够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乙作为被告单位德阳东润精密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主管人员,被告单位及被告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和职能活动及声誉。危害了社会,触犯了刑律,已构成单位行贿罪,应当予以刑罚处罚。对于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单位、被告人李某乙应认定为如实供述。”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李某乙到案后并未如实供述,在侦查机关掌握了其犯罪事实后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李某乙认罪时,正处于侦查阶段,且被告人李某乙系单位的主管人员,其认罪也可认定为单位认罪,被告单位、被告人李某乙应构成如实供述。故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李某乙退缴的四十七万元赃款,系任某甲受贿案中的违法所得,应在该案中进行依法处理。什邡市人民检察院的其余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应当予以支持。被告单位、被告人李某乙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单位、被告人李某乙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德阳东润精密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所判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缴纳。)被告人李某乙犯单位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 忠人民陪审员 阳 林人民陪审员 毛焰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段玢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