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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4恢执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韩某某与被执行人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某,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4恢执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韩某某,女,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被执行人:孙某某,男,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申请执行人韩某某与被执行人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4)铁商初字第6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韩某某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后该执行案件中结执行,现已恢复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孙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期履行和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经查,(2015)铁民执字第4号案件中,已执行给付申请韩某某12,000.00元,现被执行人孙某某有部分可供执行工资15,000.00元已扣划本院指定账户并给付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双方当事人均同意中止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7)黑0204恢执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文恒审判员  王 睿审判员  付志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泽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