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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4民初1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19

案件名称

彭秀丽与李成发、陈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秀丽,李成发,陈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4民初1229号原告:彭秀丽,女,1976年7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泗县。被告:李成发,男,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告:陈杰,女,汉族,住安徽省泗县。原告彭秀丽与被告李成发、陈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74000元;2.被告支付律师费用36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2月12日,被告陈杰、李成发向原告彭秀丽借款50000元,约定月利率2%,逾期支付违约金。后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一直无果,遂诉讼来院。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原告。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经审查,借条上借款人是彭秀丽和丁凯两个人,二人共同向被告出借款项,二人地位相同,共享该债权,应作为共同原告参与诉讼;本案中丁凯并未参与诉讼,为了保证丁凯的诉权,应驳回本案彭秀丽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彭秀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7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小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姚乐乐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