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03民初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李晓容与安顺市平坝区嘉广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容,安顺市平坝区嘉广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03民初695号原告:李晓容,女,1989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被告:安顺市平坝区嘉广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安平办事处堡城路5号。法定代表人:骆弟亮。职务: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容诉被告安顺市平坝区嘉广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晓容于2017年4月20日以已和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李晓容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晓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黄 雯书 记 员 张丁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