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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4民初1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肖成芳与福州昌泰针纺织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成芳,福州昌泰针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4民初1264号原告:肖成芳,女,1990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晓辉(系被告丈夫),男,198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被告:福州昌泰针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金山橘园洲工业区台江工业园4#楼3层。法定代表人:韩松涛,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德美、何睿,福建皓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成芳与被告福州昌泰针纺织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原告于2017年3月14日以不服榕仓劳仲案[2016]309号裁决书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而被告亦于2017年3月8日以不服榕仓劳仲案[2016]309号裁决书为由提起诉讼(案号:(2017)闽0104民初1167号)。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关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与被告,且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的规定,本案应与(2017)闽0104民初1167号案件并案审理。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与(2017)闽0104民初1167号案件并案审理。审判员  刘文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仁玉附:本裁定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 来自